宜宾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宾 环罚〔2018〕013号
宜宾市久顺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0255820230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顺平
地 址: 宜宾市翠屏区航天路槽房社
2018年6月26日,宜宾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宜宾市久顺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査中发现,你公司2017年9月,对原有污水处理站进行了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87.2805万元,将废水处理提升至日处理95立方米,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送南岸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该项目已于2018年3月改造完毕,投入试运行,未向环保部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宾环罚告字〔2018〕0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宜宾市久顺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凭证交宜宾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以备查询(传真号:0831-822179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城中支行
户名: 宜宾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账号: 231450710902630024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