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宾 环罚〔2018〕006号
张友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宜宾市翠屏区812建中驾校对面
2018年4月14日,接到自贡市环保部门提供线索,陕西省宁强县拦获一辆车牌号为皖LB1811(皖LP115挂)的豪沃牌罐车,拉运30余吨废矿物油,运往山西省投资集团九洲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拉货源头可能在宜宾。接通报后,支队立即开展调查。经查,你从2018年1月开始,收集周边各小微机动车维修户的废矿物油贮存在翠屏区西郊街道七哥停车场内一油罐内。4月10日晚,你经周乐敏介绍以每吨单价2650元卖与外地人张勇,过磅单显示废矿物油共计31.49吨,交易金额人民币83450元。经调查,你收集废矿物油按一桶(约180公斤)约240元来计算,从2018年1月开始到4月共收集废矿物油约31.49吨,收购成本人民币41987元,故违法所得人民币41463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宾环罚告字〔2018〕00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张友余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壹仟肆佰陆拾叁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凭证交宜宾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以备查询(传真号:0831-822179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市城中支行
户名: 宜宾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账号: 2314507109026300247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7月25日